私刻公司印章,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發布時間:2022-09-22 來源:本站 瀏覽:次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各類私刻印章行為層出不窮,嚴重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及公司等法人的合法權益。尤其,在建筑設計和施工領域更為鮮見。那么私刻公章罪如何處罰?私刻公章會觸及刑法嗎?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運刑初字第229號
【案情摘要】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馮某的合伙工程隊與河北方澤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協議,向該公司分包了御湖公館小區的部分工程。在工程期間,被告人馮某作為工地負責人,未經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授權,私刻印章一枚,并將該印章用于簽訂購物合同。為此指控被告人馮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辯稱其在刻章時征得了方澤建筑公司副經理趙某的同意,并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多次使用;且方澤建筑公司根本沒有御湖公館項目部(三)的公章,故馮某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作為工地負責人,未經批準或授權,擅自制作“御湖公館項目部(三)”印章,并用印章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導致方澤建筑公司被起訴,賬戶被封,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并不以該公司是否有與被告人偽造的公章完全相同的公章為前提條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鑒于被告人馮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馮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御湖公館項目部(三)”長方形印章,依法予以沒收。
案例二
【案情概述】 2020年,李某擔任某項目負責人。該工程公司位于外地,平時合同資料等均通過郵寄的方式到公司蓋章,再由公司將資料傳回。當年7月,受疫情影響,各地通行不便。為了方便,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李某動起了歪腦筋,在未經過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委托趙某在某印藝店內刻制該公司的公章、項目資料專用章2枚,并使用偽造印章于2020年9月13日分別與哈密市某建筑裝飾公司簽訂《裝修承包合同》、與哈密市某建材經營部簽訂《合同書》,后被項目公司發現。經鑒定,2020年9月13日簽訂的《裝修承包合同》和《合同書》甲方印章均為偽造印章。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私自偽造公司印章,該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李某私刻公章雖然并非出于營利目的,但他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工程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悔罪,積極繳納罰金、愿意接受處罰,于是作出如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的判決。 私刻公章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私刻公章會觸及刑法犯罪嗎? 私刻印章,屬于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類主體的數量繁多,一般社會公眾難以分辨相關主體的印章的真實性,為防止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違法活動,侵害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納入特種行業,由公安機關實行專門管理。如果行為人私刻的公章,足以讓一般社會公眾認為屬于真實存在的公司印章,結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包括偽造印章的數量、偽造印章的用途、偽造印章所使用的結果等具體因素,將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由具體行為人承擔偽造公司印章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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